发文标题: | 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国税发[1994]204号 |
发文部门: |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24 16:05:58 |
实施时间: | 1994-1-1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企业所得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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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所有内资企业均应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依法征收所得税。对原实行各种承包办法的企业发生亏损的弥补问题,现明确如下: 原承包企业凡从1994年1月1日起改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截至1993年底的亏损,不得用1994年或以后年度的应税所得弥补;按照承包条例的规定,应用企业自有资金解决。这些企业在1994年改征企业所得税后新发生的亏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关于弥补亏损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