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出借银行帐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
| 发文文号: | |
| 发文部门: | 最高人民法院 |
| 录入时间: | 2006-07-24 16:05:38 |
| 实施时间: | 1991-9-27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高院文件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 阅读人数: | 0 |
| 发文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帐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199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经请字第2号关于如何确定出借银行帐户的当事人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出借银行帐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帐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