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国税发[1994]203号 |
发文部门: |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24 16:05:24 |
实施时间: | 1994-1-1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企业所得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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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锐暂行条例》,现对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烟草行业的工业,商业企业,均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企业(即在1993年底前已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未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烟草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接此通知后,今年尚未入库的税款,请各地尽快督促入库,不得再拖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