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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运输货物误交付法律责任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录入时间: 2006-07-24 16:00:13
实施时间: 1993-9-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高院文件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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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输货物误交付法律责任问题的复函
199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你庭《关于原告英桥侨丰中草药站诉被告南宁铁路分局玉林火车站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一案复查情况的报告》收悉,关于运输货物误交付法律责任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因承运人的过错造成运输货物误交付的(含被第三者冒领)承运人应在发现误交付时编制货运记录交给收货人,以便收货人及时行使民事权利。收货人要求赔偿的,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赔付后,若收货人声明保留领取原物权利的,承运人应负责追查,原物全部或部分被追回后,应抵销全部或部分赔款;承运人应编制而未编制货运记录交给收货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收货人知道和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本案被告未编货运记录交给原告,原告知道货物被冒领至其向法院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对原告的赔偿请求应予法律保护。请你们对本案提审或指令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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