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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录入时间: 2006-07-24 15:51:00
实施时间: 1996-7-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高院文件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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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1996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鄂经他字第10号请示收悉。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我国证券回购业务事实上存在着场内和场外交易的两种情况,因此,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二、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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