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期限为2013年3月1日——2013年6月30日。详情请点击查看: http://www.yqck.com/news.asp?id=111
工商年检如有建账、审计、年检等疑问,欢迎拨打本所服务热线:
62526672、62529672
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录入时间: 2006-07-24 15:47:31
实施时间: 1996-9-2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高院文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223号《关于企业拆借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不归还本金是否计算逾期利息及如何判决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