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2003]722号 |
| 发文部门: | 国税总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24 15:45:15 |
| 实施时间: | 2003-6-24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企业所得税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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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 营利社团组织,根据其章程,接受捐赠的款项直接用于法律援助事业。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向中国法 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并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可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 得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