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等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财税发[1995]22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24 15:21:03 |
实施时间: | 1995-3-10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企业所得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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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 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以及外贸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外贸企业的亏损弥补和 汇兑损益计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问题 外贸企业从1994年开始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并严格执行税法、实施细 则及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为了做好新旧体制的衔接,对税改前三年(即1991年 以后)的亏损,在执行新税法后,可比照原国营企业所得税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 用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期限应严格按原税法所规定的三年期, 超过该年限的亏损和挂帐,应由企业自行解决。 二、关于汇兑损益计税问题 外贸企业由于实施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因汇率并轨、汇率变动发生汇兑损益,可 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4)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税收处 理的通知》的各项规定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