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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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97]财税字第3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07-24 15:19:15
实施时间: 1996-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97)财税字第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
件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
、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的
规定,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
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
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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