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97]财税字第33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4 15:19:15 |
| 实施时间: | 1996-1-1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企业所得税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 阅读人数: | 0 |
| 发文内容: | 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97)财税字第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 件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 、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的 规定,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 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 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