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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96]财预字第2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07-24 15:14:27
实施时间: 1996-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96)财预字第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金
库:                 
  为了有利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顺利实施,加强对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
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经与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现对中央
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按国务
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规定,由当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按中央与地方的投资
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
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缴
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三、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按中央与地方所占
的股份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
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四、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组成的金融保险行业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属于中央预算收入,不适用本办法。
  五、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
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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