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对《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 |
| 发文文号: | [95]财税字第80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4 15:12:18 |
| 实施时间: | 1995-6-1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企业所得税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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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对《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 (95)财税字第80号 陕西省财政厅: 你厅陕财税〔1995〕028号《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4年税制改革后,凡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的企业均应执行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94〕财税字第 00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一)的规 定:“对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允许按新税法规定的年限进行弥补。其 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仍按原规定的年限执行。”因此,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 的亏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用1994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