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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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对《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
发文文号: [95]财税字第8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07-24 15:12:18
实施时间: 1995-6-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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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对《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

(95)财税字第80号


陕西省财政厅:
  你厅陕财税〔1995〕028号《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4年税制改革后,凡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的企业均应执行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94〕财税字第 00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一)的规
定:“对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允许按新税法规定的年限进行弥补。其
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仍按原规定的年限执行。”因此,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
的亏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用1994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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