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
| 发文文号: | |
| 发文部门: | 最高人民法院 |
| 录入时间: | 2006-07-24 15:05:42 |
| 实施时间: | 2000-3-14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高院文件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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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营企业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豫检研〔1999〕12号)收悉。经研究认为,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行为,无论发生在刑法修订前后,均可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具体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应根据行为发生的时间,依照刑法及1989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