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财税[2001]55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24 15:05:04 |
| 实施时间: | 2001-1-1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企业所得税 |
| 所属行业: | 金融证券、保险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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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1-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