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 |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2003]388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24 14:57:32 |
| 实施时间: | 2003-4-9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企业所得税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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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38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的污水处理项目能否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2〕213号)收悉。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加速社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对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3年4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