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与银行系统的营业所、信用社联系,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企事业等单位存款的批复 |
| 发文文号: | |
| 发文部门: | 最高人民法院 |
| 录入时间: | 2006-07-24 14:35:37 |
| 实施时间: | 1985-1-17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高院文件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 阅读人数: | 0 |
| 发文内容: | 关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与银行系统的营业所、信用社联系,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企事业等单位存款的批复 最高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4)粤法经行字第147号请示收悉.我院经与中国人民银行联系研究后,答复如下: 我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联合发出的(83)法研字第30号《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第一项中所说的"(主任)"系指银行系统中营业所或者信用社的主任.人民法院需要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可以出具公函,直接同作为上述单位开户银行的营业所、信用社联系,或者向它们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副本),请它们协助执行,而无须先经银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一级核对. 此复 1985年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