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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与银行系统的营业所、信用社联系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企事业等单位存款的批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录入时间: 2006-07-24 14:34:49
实施时间: 1985-1-1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高院文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与银行系统的营业所、信用社联系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企事业等单位存款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4〕粤法经行字第147号请示收悉。我院经与中国人民银行联系研究后,答复如下:
 我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于1983年12月28日联合发出的〔83〕法研字第30号《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第一项中所说的“(主任)”系指银行系统中营业所或者信用社的主任。人民法院需要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可以出具公函,直接同作为上述单位开户银行的营业所、信用社联系,或者向它们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副本),请它们协助执行,而无须先经银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一级核对。
 此复。
  


198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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