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投资入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
| 发文文号: | |
| 发文部门: | 最高人民法院 |
| 录入时间: | 2006-07-24 14:24:36 |
| 实施时间: | 1987-2-23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高院文件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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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投资入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6)川法民示字第6号《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投资入股案件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调查了解,曹桂芳在铜梁县平滩街上有铺面房计67.65平方米.1964年其侄女曹碧玉擅自将该铺面房折价120元投资入股,并领取股息,直至“文化大革命”中断.该房现由铜梁县供销社平滩区综合商店使用.1979年曹桂芳得知此情况后,向当地政府申请落实房 屋产权.1983年5月,平滩区区公所决定将铺面房退还给曹桂芳,因县供销社对该决定坚持异议,房未退成.曹桂芳遂向铜梁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自有房屋的所有权. 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即曹碧玉擅自将曹桂芳的房屋入股是一种侵权行为,非产权人的入股属无效的民事行为,人民法院应依法保护曹桂芳的房屋所有权. 此复 1987年2月23日 1987年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