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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货物发生损失引起运输合同赔偿纠纷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录入时间: 2006-07-24 14:13:09
实施时间: 1989-5-3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高院文件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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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保险货物发生损失引起运输合同赔偿纠纷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经)请[1988]127号函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对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如果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先予赔偿的,由于投保额不足,保险赔款与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则由承运人赔偿。
  


198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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