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前开办贷款业务的效力问题的复函 |
| 发文文号: | |
| 发文部门: | 最高人民法院 |
| 录入时间: | 2006-07-24 13:56:40 |
| 实施时间: | 2000-7-26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高院文件 |
| 所属行业: | 金融证券、保险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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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前开办贷款业务的效力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银合函〔2000〕4号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6年底,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以下简称农联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鉴于农联社与中国农业银行在“脱钩”前,实际上是中国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部分农联社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105号和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251号文件的规定开展了部分金融业务,而未办理“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一特定的历史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农联社和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前的贷款合同纠纷时,不宜仅以农联社未办理“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认定合同无效 。 此复 2000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