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法[2001]100号 |
| 发文部门: | 最高人民法院 |
| 录入时间: | 2006-07-24 13:54:15 |
| 实施时间: | 2001-7-18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高院文件 |
| 所属行业: |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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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 律规定,现对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统称事务所)的民事案件中, 有关脱钩改制后的事务所对原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通知如下: 对原事务所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在所接收的原事务所的剩余 财产和风基金范围内承担清算责任。但如开办单位将原事务所的剩余财产和风险基金 留给脱钩改制后的新事务所,则应当由新事务所在所接收的资产范围内对原事务所的 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2001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