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财税[1997]143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24 13:45:18 |
| 实施时间: |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企业所得税 |
| 所属行业: | 农、林、牧、渔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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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考虑到国有农垦 等企业的特点,现对农业(含四场事业单位),农垦、渔业、气象、农机等企业、事 业单位1997至1998年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中央级四大垦区(黑龙江省农场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南省农垦总局、 广东省农垦总局)暂以总局(兵团)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垦区举办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 税纳税人,税款按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 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347号]、《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 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财政 部《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字[1997] 324号)中的有关规定入库。 二、 地方农垦企业暂以农场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 企业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 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单位为 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 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 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农垦企业 所得税就地监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