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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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展期贷款超过原贷款期限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 法函[2000]12号
发文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录入时间: 2006-07-24 13:40:09
实施时间: 2000-2-1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高院文件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沪高经他字第36号“关于展期贷款超过原贷款期限的效力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展期贷款性质上是对原贷款合同期限的变更。对于展期贷款的期限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应否以此认定该展期无效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依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只要展期贷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认定有效。你院请示涉及案件中的担保人的责任,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法发〔199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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