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
| 发文文号: | 法释[1998]29号 |
| 发文部门: | 最高人民法院 |
| 录入时间: | 2006-07-24 13:28:13 |
| 实施时间: | 1998-11-27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高院文件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 阅读人数: | 0 |
| 发文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11月19日由最高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2月5日施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 几个问题的批复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三十次会议通过) 法释[一九九八]二十九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一九九八]六十三号《关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请示》收 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 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 前财产保全措施。 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 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案件 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因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受诉人民法院在申请费中返还 给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