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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法释[1998]29号
发文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录入时间: 2006-07-24 13:28:13
实施时间: 1998-11-2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高院文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11月19日由最高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2月5日施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
几个问题的批复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三十次会议通过)

 法释[一九九八]二十九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一九九八]六十三号《关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请示》收
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
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
前财产保全措施。
 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
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案件
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因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受诉人民法院在申请费中返还
给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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