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印发《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法[2005]55号 |
| 发文部门: | 最高人民法院 |
| 录入时间: | 2006-07-24 12:59:39 |
| 实施时间: | 2005-4-29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高院文件 |
| 所属行业: |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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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我院制定了《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人民法院内部分工。人民法院,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申请,由立案庭登记后及时移交行政审判庭审查,由行政审判庭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由行政审判庭执行。 二、关于费用的收取。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案件,每件收取一万元以下受理费。冻结期满后需要继续冻结的,不再收取受理费。采取冻结措施的实际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各地在执行中对遇到的问题应当认真进行研究,并及时向我院反馈。 2005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