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
| 发文文号: | 法释[2005]10号 |
| 发文部门: | 最高人民法院 |
| 录入时间: | 2006-07-24 12:52:36 |
| 实施时间: | 2005-8-1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高院文件 |
| 所属行业: |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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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已于2005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八月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200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10号 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