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对水产种苗生产经营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文号: | 财税字[1998]161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24 10:48:39 |
实施时间: | 1998-11-27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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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水产种苗生产经营收入应否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水产收入应包括各类水产品的生产经营收入。水产种苗属于应税水产品,它可以做为水产品生产的中间产品,也可以做为直接向社会销售的商品,其生产经营所得收入应征收农业特产税。 鉴于我国水产种苗种类多、分布广的特点,为便于照顾各地区不同情况,现研究决定,对水产种苗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可按照水产种苗经济效益高的多征税,效益低或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予以适当照顾的原则,在国家规定的征税标准内,由你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水产种苗的征免税政策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