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财税字[1998]177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24 10:47:30 |
实施时间: | 1999-1-1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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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税务局): 为缓解制革行业的困难,经研究,现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 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暂停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 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暂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 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