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 |
| 发文文号: | 劳社厅函[2002]143号 |
| 发文部门: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4 09:40:45 |
| 实施时间: | 2002-4-5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社会保障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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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在认定工伤时对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第八条第四款及第九款如何理解的请示》(甘劳社发[2002]3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第八第四款“生产工作时间”和“生产工作区域内”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工伤。 二、第八条第九款中提到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系指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途。按照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机动车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特此答复。 二○○二年四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