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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
发文文号: 劳社厅函[2002]143号
发文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录入时间: 2006-07-24 09:40:45
实施时间: 2002-4-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在认定工伤时对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第八条第四款及第九款如何理解的请示》(甘劳社发[2002]3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第八第四款“生产工作时间”和“生产工作区域内”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工伤。
  二、第八条第九款中提到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系指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途。按照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机动车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特此答复。

         二○○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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