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调整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标准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
| 发文部门: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4 08:34:15 |
| 实施时间: | 1998-9-25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社会保障 |
| 所属行业: | 农、林、牧、渔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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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标准的通知 1998年9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 今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政策,连续两次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财政部也降低了国债发行利率。为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防范、化解由于利率下调而产生的基金风险,现决定将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标准和退保计息标准调整如下: 一、农村养老保险积累期个人帐户计息标准,由年复利6.8%调整为年复利5%。 二、退保计息标准,由年复利5.6%调整为年复利4.7%。 以上计息标准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办理退保手续的,仍按民政部《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增值要求及有关标准的通知》(民险函〔1997〕2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标准的调整,涉及到参保农民的切身利益,请各地在执行中要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向参保农民讲清道理,确保农村养老保险的平稳发展。另外,我部将着手研究制定个人帐户计息标准与国家法定利率相联系的自动调整机制。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规定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以及对建立个人帐户计息标准自动调整机制的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部农村社会保险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