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
| 发文部门: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4 08:32:08 |
| 实施时间: |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社会保障 |
| 所属行业: | s国有企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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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1999〕2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法〔1999〕228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 分院: 据悉,最近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经济纠纷案件中,冻结并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导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无法保障,影响了社会稳定。为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通知如下: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将该项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各地人民法院应对已审结和执行完毕的经济纠纷案件做一下清理,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