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年检有关问题的答复 |
发文文号: | 工商企字[1997]135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录入时间: | 2006-7-2 9:04:48 |
实施时间: | 1997-5-21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工商年检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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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年检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7]7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 如下: 一、 对未参加1995年度年检的企业, 按《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 (工商企字 [1993]第365号)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二、 对未参加1996年度年检的非法人经营单位, 可参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