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期限为2013年3月1日——2013年6月30日。详情请点击查看: http://www.yqck.com/news.asp?id=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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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1997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工商企字[1997]第296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 2006-7-2 9:01:32
实施时间: 1997-12-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工商年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企业年度检验办
法》的规定,一年一度的企业年检即将开始。为了做好1997年度的企业年检工作,进
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投资人和企业的行为,现将有关事
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宣传工作,增强企业的参检意识,提高
年检率。
 二 、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管理力度。
 1.结合年检工作,重点查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2. 配合中国人民银行, 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查处和严厉打击非法金融
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
 3. 协同有关部门, 进一步加强对市场中介组织的清理和规范工作,逐步解决多
头审批、垄断经营、价格过高等问题。
 4. 加强对传销企业的监督管理, 坚决查处非法传销活动。对不合格的传销企业
坚决进行整改,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传销企业要依法撤销其核准证书。
 5. 要把年检工作和清理“三无”企业的工作结合起来,继续清除“三无”企业。
 6. 凡在1997年9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在申报年检时
应当提交省级(含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许可证明。
 三、注重年检质量,防止走过场。年检机关对参检企业按照不低于1%的比例进行
实地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作为年检总结的内容之一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为了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深化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有重点地对企业进行
监督管理,1997年度年检中,除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外,依照《公司法》、《公司
登记管理条例》设立、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不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不包括外商投资企
业)。其它企业仍按《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八条执行。
 五、年检机关发布公告,可采取报纸公告或统一设置公告栏公告等形式。设置公
告栏的,须在报纸上声明公告栏的确切位置及用途。
 六、年检机关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
相对人,也可直接以公告形式送达相对人。
 七、严禁乘年检之机对企业乱收各种费用。
 八、做好企业年检总结汇总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要
认真做好年检的总结汇总工作。年检工作总结要包括基本情况及分析、主要做法、存
在问题及原因、建议或改正措施等内容。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1998年5月31日前,将内资企业
的年检工作总结、年检情况汇总统计表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 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工作总结、年检汇总表应于1998年6月30日前报送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请各地做好有关年检资料的计算机录入工作。
 3. 《企业年检情况汇总表》第19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改为“B级企业”户
数。
 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通知精神,迅速安排部署1997年度年检工作,遇到
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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