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财金[2002]153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2 08:41:08 |
| 实施时间: | 2002-10-22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社会保障 |
| 所属行业: | 金融证券、保险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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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财政部 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2]153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根据《通知》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控制在工资总额4%以内,直接从人员费用中列支。我部不再单独批复追加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的人员费用指标。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编制2002年度财务决算时对补充医疗保险费支出进行专门说明,一并报我部审核确认。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执行《通知》和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加强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杜绝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