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财预字[1999]338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2 08:35:25 |
| 实施时间: | 1999-6-9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社会保障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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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的有关规 定,为做好社会保险登记证印制、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的样式和标准印制,印制、发放 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印制、发放费用,列入“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 般预算收支科目”1609款“劳动保障事业费”下的160902项“社会保险事业费”科目。 三、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印制、发放工作,保证登记证质 量,从严控制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