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
| 发文文号: | 劳社部函[1998]167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2 08:03:32 |
| 实施时间: | 1998-12-23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社会保障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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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厅(局): 《失业保险条例(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待进一步 修改后由国务院颁布实施。为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和相关补助金的 发放工作,继续用好转业训练费等就业服务费用。转业训练费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 也不得用于其他与转业训练无关的开支,并做好资产清理的准备工作。 二、各地不得再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生产自救费;已经提取的生产自救费暂时 冻结,待《失业保险条例》正式颁布后,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另行研究提出处理 意见。 三、已经开展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的地区,对失业保险基金和相关经费要按照 上述要求管好用好,严防失业保险基金流失。各地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加强基金管 理。对于因不执行上述规定而造成基金流失的,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抄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