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签署询证函收费问题的复函 |
| 发文文号: | 计办价格[2001]866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 录入时间: | 2006-07-21 17:01:59 |
| 实施时间: | 2001-7-27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价格管理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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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重庆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商业银行签署询证函收费问题请示》(渝价[2001]2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颁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第11号令),以及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6]184号)有关“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新增收费项目由国家计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规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能否收取函证费属新增项目,应由国家计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未经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擅自收取函证费的行为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