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宁夏自治区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批复 |
| 发文文号: | 计价格[2002]1293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计划委员会 |
| 录入时间: | 2006-07-21 16:58:09 |
| 实施时间: | 2002-8-15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价格管理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 阅读人数: | 0 |
| 发文内容: | 宁夏自治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区实施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请示》(宁价商发[2002]34号)和《关于我区城乡居民用电同价方案听证会及有关情况的报告》(宁价商发[2002]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447元(含税)。 二、同价水平为宁夏自治区城乡居民用户生活用电的最终价格,不得在此基础上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三、以上价格自2002年8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四、请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出台前的准备工作,妥善处理好城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用电问题,确保城乡用电同价方案顺利、平稳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