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严格执行铁路运输国家定价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计价管[1996]29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计委 |
| 录入时间: | 2006-07-21 16:38:32 |
| 实施时间: | 1996-1-10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价格管理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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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最近据各地反映,部分铁路企业同货主签订运输协议后,在国 108 家规定的运价之外,加收协议运输费或执行合同运价,每个车皮收取 400元至 2000元不等。对此,用户反应强烈。针对这一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铁路企业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协议,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铁路运输计划管理方式,加强法制管理,明确协议双方责任,互相制约,共同努力,保证运输的具体措施,应当给予支持。但是,铁路运价是国务院已明确的国家定价项目,在国务院没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协议运输或合同运输只能执行国家统一运价,而不应额外加收费用。另行收取费用或变相提高运价标准的做法既违背国务院的规定,破坏铁路价格秩序,也有损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形象和改革的声誉,对此必须立即纠正。有鉴于此,对所收协议运输费,能退还的,由铁路企业退还货主;不能退还的,由物价检查部门依法收缴财政。本通知下达后,对仍继续收取协议运输费的,由物价检查部门严加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