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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计价费[1997]692号
发文部门: 国家计委
录入时间: 2006-07-21 16:18:36
实施时间: 1997-4-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国家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审批〈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办法〉的函》(技监局认函[1997]29号)收悉。为保证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收费行为,经研
究,现将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授权的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开展对质量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可根据本规定向申请认可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收取认可费。
  二、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属于自收自支、独立核算和自负盈亏的社团机构,其收支完全通过收费补偿。按照“收支相抵,略有节余”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核定为:
  (一)申请费:1000元;(二)评审费:3500元×人日数;(三)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2000元;(四)监督评审费:3500元×人日数;(五)年金:按质量体系认证机构每年认证收费额的 3%计收。
  三、认可收费项目中的评审费和监督评审费涉及的人日数为对认证机构评审所需的人员天数(即人数×天数),具体由中国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根据国际惯例规定,报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备案后执行。
  四、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应建立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收费标准试行1年,试行期满后,由国家计委重新核定。
  六、上述规定自1997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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