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计委修改原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计价检[1997]2615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计委 |
| 录入时间: | 2006-07-21 15:54:42 |
| 实施时间: | 1998-1-1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价格管理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 阅读人数: | 0 |
| 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1988年,原国家物价局以[1988]价检字218号文件颁布了《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我们对《处罚规定》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现通知如下: 将《处罚规定》中的第六条修改为: 第六条 对价格违法单位或个人的罚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1.有非法所得的: (1)属于一般价格违法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一般价格违法案件、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处以非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2.无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