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计价费[1998]800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计委 |
| 录入时间: | 2006-07-21 15:48:36 |
| 实施时间: | 1998-5-8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价格管理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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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交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1997年底,《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规定,交通部门船舶检验收费标准,在原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1993]价费字11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10%。为此,我们对1993年发布的《船舶检验计费规定》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船舶检验计费标准》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的《船舶检验计费标准》中的“K”因素取值范围为: (一)中国船舶检验局及各直属船舶检验机构,其“K”值选取范围为0.9以下。 (二)设在沿海省份、直辖市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其“K”值选取范围为:河船0.54—0.76;海船0.63—0.9。 (三)设在水网地区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其“K”值选取范围为0.45—0.63。 (四)设在非水网地区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其“K”值选取范围为0.3—0.45。 二、新的《船舶检验计费标准》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船舶检验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船舶检验计费标准(略) 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