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事故车辆定损”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 |
| 发文文号: | 计司价格函[1998]97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计委 |
| 录入时间: | 2006-07-21 15:25:05 |
| 实施时间: | 1998-9-29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价格管理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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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浙江省物价局: 你局《事故车辆定损工作是否属于价格行为的请示》(浙价事[1998]36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家计委办公厅计办价调[1998]154号文件已就《价格法》中所称“价格行为”作出明确解释,即:“价格评估、价格鉴证等中介服务行为,是一种具体的价格行为。”事故车辆定损工作是对事故受损车辆现时价格、修理费用等的估算评定,是价格评估、价格鉴证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在《价格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