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
| 发文文号: | 计办经调[1999]303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计委 |
| 录入时间: | 2006-07-21 15:09:53 |
| 实施时间: | 1999-5-4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价格管理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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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浙江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是否属于“价格行为”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浙价事[1999]1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价格评估、价格鉴定等中介服务行为,是一种具体的价格行为。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是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评定,是价格评估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属于价格行为,在《价格法》规定的调整范围之内。 二、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因此,除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外,其他任何审价机构都不能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