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期限为2013年3月1日——2013年6月30日。详情请点击查看: http://www.yqck.com/news.asp?id=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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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价格[2000]744号
发文部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录入时间: 2006-7-21 14:29:57
实施时间: 2000-6-1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电力公司,各电力集团公司:
  为开拓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减轻电力用户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降低供(配)电贴费(电力增容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自行出台的电力增容费;各省(区、市)自行提高的贴费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二、现行贴费标准(即国家计委《印发(关于调整供电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计投资[1993]116号)中规定的贴费标准)降低一半,降低后的贴费收入用作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资本金。降低后的架空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见附表。地下电缆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不得超过架空线贴费标准的 1.5倍,具体标准由各省级物价部门核定。调整后的标准自 2000年 6月10日起执行,待 2001年底国家批准的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基本完成后,停止征收供电工程贴费。
  三、城市电网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用电容量,免征一切贴费或增容费。
  四、企业破产后经改制重新投入生产,无需供电单位对其进行线路改造和变压器增容的,供电单位不得再收取贴费。
  附表:供(配)电工程贴费征收标准表

附表:

      供(配)电工程贴费征收标准表

             其  中
                   自建本级电压外部
用户受电电压 用户应交纳的
                   供电工程应交纳贴
 等级(千伏) 贴费(元?千伏安) 供电贴费 配电贴费
                    费(元?千伏安)
          (元?千伏安)(元?千伏安)
  甲     1     2     3     4
 0.38?0.22   250- 270   90- 100  160- 170   200- 220
  10    200- 220   110- 120  90- 100   150- 160
  35    150- 170   150- 170        70- 90
  63    100- 110   100- 110
  110    70- 90   70- 90
注:(1)供电贴费系指用户应承担的 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外部供电工程及其配套(工程概算内的辅助生产、生活福利等设施)的建设费用。
  (2)配电贴费系指用户应承担的 10千伏(包括 6千伏)及以下的外部供电工程及其配套的建设费用。
  (3)35、63、110千伏线路长度分别超过 20、30、40公里,一般由用户自建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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