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计价格[2000]744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
录入时间: | 2006-7-21 14:29:57 |
实施时间: | 2000-6-13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价格管理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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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电力公司,各电力集团公司: 为开拓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减轻电力用户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降低供(配)电贴费(电力增容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自行出台的电力增容费;各省(区、市)自行提高的贴费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二、现行贴费标准(即国家计委《印发(关于调整供电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计投资[1993]116号)中规定的贴费标准)降低一半,降低后的贴费收入用作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资本金。降低后的架空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见附表。地下电缆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不得超过架空线贴费标准的 1.5倍,具体标准由各省级物价部门核定。调整后的标准自 2000年 6月10日起执行,待 2001年底国家批准的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基本完成后,停止征收供电工程贴费。 三、城市电网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用电容量,免征一切贴费或增容费。 四、企业破产后经改制重新投入生产,无需供电单位对其进行线路改造和变压器增容的,供电单位不得再收取贴费。 附表:供(配)电工程贴费征收标准表 附表: 供(配)电工程贴费征收标准表 其 中 自建本级电压外部 用户受电电压 用户应交纳的 供电工程应交纳贴 等级(千伏) 贴费(元?千伏安) 供电贴费 配电贴费 费(元?千伏安) (元?千伏安)(元?千伏安) 甲 1 2 3 4 0.38?0.22 250- 270 90- 100 160- 170 200- 220 10 200- 220 110- 120 90- 100 150- 160 35 150- 170 150- 170 70- 90 63 100- 110 100- 110 110 70- 90 70- 90 注:(1)供电贴费系指用户应承担的 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外部供电工程及其配套(工程概算内的辅助生产、生活福利等设施)的建设费用。 (2)配电贴费系指用户应承担的 10千伏(包括 6千伏)及以下的外部供电工程及其配套的建设费用。 (3)35、63、110千伏线路长度分别超过 20、30、40公里,一般由用户自建线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