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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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进出境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署法[1994]827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录入时间: 2006-7-21 14:29:50
实施时间: 1994-11-2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关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今年9月15日我署关于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的公告(以下称称《公告》)施行后,有关海关已根据《公告》查处了一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取得了初步成就。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查处侵权盗版活动的紧急通知》,国务院领导同志也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了进一步部署,要求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活动,重点检查音像制品,特别是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的侵权盗版活动,坚决取缔各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进出境保护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海关领导要高度得视知识产权进出境保护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进一步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公告》,深入领会我国政府积极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产场和态度,增强海关对知识产权进出境保护的意识。
 二、各海关要对知识产权进出境保护工作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拽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和具体负责《公告》的实施,加强知识产权进出境保护专门人材的培养。
 三、各海关应进一步加大打击的力度,以有效地罅侵权货物进出境。当前应特别加强对激光唱盘、激光视盘侵权行为的查处。对海关依法没收的走私盗版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应予销毁。
 四、各海关在《公告》的执行过程中,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配合。对人民法院裁定扣押或者判决没收的侵权货物进出口时,海关应予协助执行扣留或没收;海关依法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知识产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侵权行为进一步查处;海关在监管和案件查处工作中发现或者扣留的侵权货物,如无法依据现行海关法规予以没收处理的,可联系或会同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处理。
 五、根据国务院的统一要求,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近期内将对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进口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几次集中检查,并对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的出版、复制企业进行逐一核查,对有侵权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整顿,直至责令停止复制激光唱盘、激光视盘业务。各海关要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对被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复制业务的企业进出口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及其原材料,海关应停止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及有关货物进出口的报关和放行手续。
 六、各海关要深入宣传海关在进出境环节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积极普及《公告》的内容,敦促和引导企业及进出境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以上请各关认真研究执行,并请各关将负责知识产权进出境保护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报总署法律室和监管司,有关知识产权进出境保护的信息及《公告》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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