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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出)口证明书》的通知
发文文号: 署监[1994]813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录入时间: 2006-7-21 14:29:13
实施时间: 1995-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关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进一步严密海关监管,打击伪造海关单证的非法活动,海关总署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出)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现将新版《证明书》标样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5年1月1日启用新版《证明书》以后,旧式《证明书》一律作废,需要换新《证明书》的单位可凭原《证明书》到原发证海关将原证交回,更换新版《证明书》。
 二、新版《证明书》各海关要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严格出具手续,并与特种印油一并使用。
 三、新版《证明书》有以下主要特点:
 1.《证明书》采用证券专用纸张,色彩鲜明,字迹、线条、图案清晰;
 2.单证编号采用人民币特有的字型号码,使用特种印油加盖号码;
 3.在《证明书》正本械上方制有"关徽"暗记,在紫外线灯光下显示粉红色图案(检测工具已由科技司配发各关);
 4.《证明书》正本中央印有明显彩色花形图案;
 5.表格下框部分有一条微缩的英文"(中国海关)字样,用放大镜才能看清,若伪造照像制版时,只能表现为虚线,放大后不会显现“CUSTOMS CHINA”;
 6.底纹为电脑划出的不规则花纹;
 7.采用特殊的油墨印制。
 请各关做好启用新版《证明书》的准备工作,并向总署科技装备司联系办理新版《证明书》的领取手续。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出口)证明书》标样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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