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摘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锡出口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署监一[1994]84号 |
发文部门: | 海关总署 |
录入时间: | 2006-7-21 14:28:40 |
实施时间: | 1994-11-29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关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阅读人数: | 0 |
发文内容: |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锡出口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4]5号]摘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对锡(包括锡锭、锡砂、焊锡)的出口,不论何种贸易方式(包括现汇、易货、边境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均实行总量控制,纳入年度出口计划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出口锡砂均实行全国统一的关税政策。对所有地区(包括经济特区)和企业一律征收20%的出口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