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期限为2013年3月1日——2013年6月30日。详情请点击查看: http://www.yqck.com/news.asp?id=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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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摘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锡出口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发文文号: 署监一[1994]84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录入时间: 2006-7-21 14:28:40
实施时间: 1994-11-2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关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锡出口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4]5号]摘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对锡(包括锡锭、锡砂、焊锡)的出口,不论何种贸易方式(包括现汇、易货、边境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均实行总量控制,纳入年度出口计划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出口锡砂均实行全国统一的关税政策。对所有地区(包括经济特区)和企业一律征收20%的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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