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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重申对受被动配额管制的纺织品出口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署监一[1994]140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录入时间: 2006-7-21 14:28:10
实施时间: 1994-11-3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关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1993年12月,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联合召开了第三次打击纺织品非法转口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打击了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所做的工作,并对今后的工作作了布置。为了将会议的有关精神传达下去,现将外经贸部《关于印发<第三次打击纺织品非法转口工作会议纪要>和石广生副部长在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1993]外经贸管纺字第849号)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照执行。纺织品非法转口问题,不仅直接影响到中美之间的贸易关系,同时也对中美两国的国家关系带来一定影响。海关如何通过监管工作来制止和打击非法转口活动,应引起各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对查获的非法转口行为,应依法从严惩处。有关处罚的掌握原则,我署将会同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下达。现将海关对受被动配额管制的纺织品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再重申如下:
 一、对受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的商品,要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署监一[1993]45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受被动配额管制的纺织品,应按照总署监管一司《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纺织品配额管理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监一货[1993]108号)办理。
 三、对1994年启用的新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应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转知外经贸部<关于更换对纺织品设限国家和地区出口证书的通知>的通知》(署监一[1993]537号)办理,对新证上的"中国海关核退联",应加盖验讫章后退报关单位。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总署监管司。
 附件:关于印发《第三次打击纺织品非法转口工作会议纪要》和石广生副部长在会议上的讲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第三次打击纺织品非法转口工作会议纪要》
     和石广生副部长在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1993]外经贸管纺字第8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各工贸公司,纺织、轻工工艺、医保商会:
 现将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联合召开的《第三次打击纺织品非法转口工作会议纪要》和石广生副部长在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传达、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第三次打击纺织品非法转口工作会议纪要
  二、石广生副部长在第三次打击纺织品非法转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第三次打击纺织非法转口工作会议纪要

 第三次打击纺织品非法转口工作会议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六日至八日在杭州召开。此次会议由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商检局联合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的主管处长及主管人员、各地海关和商检部门的负责同志,新华社、国际商报社、浙江电视台等新闻单位也派代表与会并做了报道。会议得到了浙江省政府和省经贸委的大力支持。
  这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进一步宣传贯彻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联合公布的《关于禁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的规定》,总结和交流打击纺织品非法转口的工作情况,研究解决这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会议还宣布了处罚五家从事纺织品百法转口活动的企业。
  外经贸部石广生副部长到会作了重要讲话。石副部长指出,少数不法企业采用欺骗手段,避开出口国和进口国政府的配额管理,经第三国或地区向设限国家转口纺织品,违犯了我国的法规,也违犯了国际间协议及有关进口目的法律,破坏了我国外贸出口秩序和外部环境。石副部长强调,今后对非法转口活动的打击要加大力度,对参与和从事非法转口活动的企业和个人要严厉处罚。
  国家商检局吕保英副局长和海关总署许正纲处长在讲话中对本单位前一段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广东省经贸委、天津海关、山东商检局等单位的代表向大会介绍了他们的工作情况。大会还进行了分组讨论。代表们对有关法规的修改、完善以及管理中的具体操作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对三个部门今后如何更好地配合、协调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外经贸部贸管司李东生副司长作了大会总结。与会代表普遍认为,这次会议开得很有必要,效果很好,达到了预期目的。现将会议的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会议认真总结了第二次会议以来为打击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所做的工作,主
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了健全法规的工作。除了适时制定公布有关政策外,还于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公布了《关于禁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的规定》。各部门根据这一规定分别制定具体措施并付诸实施。各部门还利用各种方式积极宣传这些政策法规,基本上做到了使有关出口企业对禁止非法转口的法规都能了解。
2、加强了对打击纺织品非法转口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工作。由外经贸部、海关、商检三个部门密切配合,联合组成调查小组,积极深入地开展工作。
3、制止了多起为逃避配额管理采取种种手段将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服装出口或经第三国(地区)转口到对我设限国家和地区的活动。还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处罚了九家出口企业,停止了三家外国企业与我的贸易往来,撤销了一家外国企业的驻华办事处。由于各部门的共同努力,纺织品非法转口的蔓延趋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二、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了对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危害性的认识。代表们一致认为,非法转口活动严重扰乱了我纺织品经营秩序,极大地损害了我国的经济利益和对外信誉。纺织品非法转口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一种唯利是图的违法行为,必须坚决制止。会议认为,对从事或参与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的企业和个人要严惩不贷。
  三、三个部门的代表一致认为,今后应更紧密地配合,互通情况,完善法规,加大打击非法转口活动的力度。为便于今后的工作,会上还研究了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了处理这些问题的初步意见(详见附件)。
  四、会议对今后的工作作了如下布署:
(一)要求各位代表会后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汇报这次会议的精神,学习外经贸部石广生副部长和有关领导的讲话。各单位要指定专人,投入足够力量抓好这项工作。
(二)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执行《关于禁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的通知》
([1993]外贸管发第572号),对本地区生产和出口纺织品、服装的企业进行清
理排队、抓重点,做好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三)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打击和制止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的规章制度。
(四)加强调研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使我们的工作既有利于出口事业的发展,又符合我国及国际的法规和惯例。
(五)建立三部门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相互间的配合。请将本《纪要》连同附件传达到有关单位。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在第三次打击纺织品非法转口工作会议的讨论中,各地、各部门的同志提出了一些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外经贸、海关、商检各部门在制止纺织品非法转口工作中的分工问题:原则上,前期由外经贸部门,中期由商检,后期由海关三个部门分段负责,密切合作。在地方由外经贸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联合工作。关于处罚,外经贸、商检、海关各自在分工段内发现问题按有关法规对违法企业加以处罚。对事后发现的违法企业由外经贸部与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协商提出处理意见。会议明确指出,许可证管理的法规及奖惩条款均适用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对从事或参与非法转口的纺织品出口企业违规处罚应从重。
 二、关于中性包装的使用问题:
 出口中性包装纺织品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原则上应允许。但要严防以此进行非法转口,所以在出口合同中必须注明"该货物不得转口到与中国签定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的国家",同时,出口企业应对货物的最终用户国别地区进行跟踪,一旦由于中性包装而引发非法转口行为,同样追究出口企业的责任。
 三、关于《禁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的规定》第四条中的原产地问题:
 属于中国制造的纺织品应标明"中国制造",不得标他国或地区制造,也不得使用能使人误认为其他国家或地区制造的标记。
 对属于他国或地区原产地、而在中国进行不足以改变原产地的加工品,经批准可以使用他国或地区原产地标签。报批时需出具进口报关单及我海关的核准书,国外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原产地证明,附有详细的内外加工程序的加工合同。如果是加工后从中国直销美国,企业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美海关的确认书(判令),并通过地方经贸管理部门上报外以贸部。由外贸部个案审核后批复。
 四、关于《关于禁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的规定》适用企业的问题:
 该规定以及一切有关政策,适用于所有在中国登记注册的企业,包括三资企业和在中国的外商代表机构。对在中国策划纺织品非法转口的外国企业,将同样给予适当制裁。
 五、关于奖励举报非法转口活动人员问题:
 举报非法转口活动,在举报材料经查证核实并对有关企业或人员处罚后,应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由外经贸部负责奖励经费。
 六、关于使用HS编码及细化配额商品类别以便于基层部门操作的问题,三个部门要尽快研究,逐步解决。
 七、关于配额管理和纺织品知识培训问题,三个部门要分工协作,今后各部门应积极组织培训,并注意吸收其他部门人员参加。
 八、关于产地标识查验放行单的处理、检查商品目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三个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附件二
  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坚决查禁和打击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
  石广生副部长在第三次打击纺织品非法转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六日
  同志们:
 由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商检局联合召开的"全国第三次打击纺织品非法转口工作会议"开幕了。这是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我国政府一贯十分重视查禁和打击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的工作,并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打击措施。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已经得到一定抑制。
 这次会议就是要继续认真研究我国进一步加强打击纺织品非法转口的问题,提出更加严厉的措施。
 下面,我谈三点意见:
 一、几年来,我国对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进行了认真查禁和打击
 在我国,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是近几年产生的。主要反映为少数不法企业,采用欺骗的手段,避开出口国和进口国政府的配额管理,经第三国或地区,向设限国家转口纺织品。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的方式有多种,并极具欺骗和伪装性。
 几年来,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时有出现,或明或暗,时多时少。这种现象刚一出现,尽管是少数不法企业所为,在整个纺织品出口贸易中所占比例也很小,但我国政府立即给予高度重视,并及时和积极、主动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了立法工作。外经贸部在一九九O年十月下发了《关于纺织品服装转口贸易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第三国或地区的产地标签进行违反双边协议的转口活动;在这以后,我们又陆续下发了几个文件,重申了这一规定。今年三月,我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商检局公布、实施了了《关于禁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的规定》。
 第二,加强对打击非法转口活动的领导。我们成立了由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商检局组成的纺织品非法转口问题调查小组。调查小组分别对广东、广州、深圳、上海、宁波、山东、青岛等地进行了突击检查。我们还对有关国家提交的六十个案例进行了核查。各地经贸管理部门也都建立了纺织品非法转口问题调查小组。 第三,严惩违法者。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我们先后处罚了九家国内外贸公司和纺织品出口生产企业;停止了与三家外国企业的贸易往来;撤销了一家外国企业的驻华办事机构;惩治了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的直接责任者。
 第四,广泛宣传和积极布署打击纺织品非法转口的工作。在九一年和九三年,我们分别召开了全国性的打击非法转口的活动  的会议,总结工作、交流情况,并和海关和商检部门建立了协调制度。
 通过上述工作,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有的得到制止,有的有所收敛。但是,我们也应清醒的看到,非法转口问题涉及面很广,也很复杂。由于其中既有出口商的问题,也有进口商的问题,还有第三国或地区的问题。要比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双边和多方面的合作和努力。
  二、必须统一思想,认清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对我国的出口贸易构成的严重危害首先,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严重扰乱了纺织品出口经营秩序,对我国外贸出口带来重大损失。尽管世界纺织品贸易在经过若干年的过渡期后,将向不受数量限制的方向发展,但在现阶段,国际"多种纤维协定"仍然有效,我国政府还必须与有关国家政府商签配额协议,对外承诺纺织品的出口限制数量。为了严格履行这些协议和承诺,我们对向协定国家的出口,必须做出相应的经营规定和配额安排。在这种情况下,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的出现,必然打乱我仍的经营管理和配额安排,扰乱正常的出口经营秩序,使一些正规的、有经营权、有配额的公司无法正常出口,而一些不法分子却从中渔利。这些非法转口的纺织品影响了正常出口的纺织品售价,扰乱了市场,使我国整体外贸出口蒙受巨大损失。同时,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还给进口国政府造成管理困难。
  第二,纺织品非法转口既违犯了我国的法规,也违犯了国际间协议及有关的双边协定,破坏了我国外贸出口的条件和环境。
  早在九0年和九一年,外经贸部就在《关于纺织品服装转口贸易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对纺织品转口贸易管理规定的通知》中明文规定,禁止从事纺织品的非法转口活动。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签定的纺织品配额协定中,也都有禁止非法转口的条款。而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明显违犯了我国的法规,也违犯了我们与国外签定的协定,又触犯了国外的有关规定。因此,它是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已经和正在引发国际间的贸易摩擦,损害了我国的对外信誉,破坏了我国的对外经贸环境。
  第三,纺织品非法转口行为,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法制经济,而决不是无政府管理的、唯利是图的经济,一切行为都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非法转口行为恰恰是不服
从政府管理,唯利是图的违法行为,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背道而驰的。有人认为,纺织品转口与其它转口活动一样,是国际贸易中的通行做法,甚至把从第三国转口到设限国家,作为开拓配额地区市场的"捷径"。还有的认为,我国正在搞市场经济,理应可以对这种国际贸易中的企业行为放任不管。我们必须明确指出,正当的转口是应当放手发展的,但绕开配额管理、用欺骗的手段向与我国签有纺织品贸易协议的国家的特殊转口行为,显然是不正当的,是非法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统一政令和严格规范基础上的。政府的政策法令,必须保证统一、畅通和不折不扣地执行。因此,在我们查禁和打击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的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也是所不允许的。
  三、必须继续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与纺织品非法转口行为作斗争首先,外贸出口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规,自觉防止和彻底杜绝非法转口活动。我们要求所有从事纺织品出口的企业,包括外贸企业、有外贸经营权的出口生产企业以及"三资企业"等,都要学法、知法,要遵守规定、守法经营。每个出口企业必须要遵守出口国政府的法律规定,也要服从进口国的法规。决不允许从事非法转口活动。在前一阶段查出的非法转口案件中,也发现有一些"三资企业"参与其中。我们认为,只要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服从中国政府的管理。第二,各地各级经贸管理部门要全面负起责任。
  非法转口活动虽然是一种企业行为,但各地政府的外经贸管理部门在打击非法转口的工作中,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毫无例外地按照中央政府的统一政令,对出口企业进行管理和约束。一是各级外经贸委的主要领导同志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要加强领导,并指派专人主管这项工作。要建立所管辖地区内纺织品出口企业的档案资料,对这些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姑息迁就;二是要加强企业的政策宣传工作,不断教育和告诫企业守法经营;三是做好纺织品配额和产地证的管理工作,认真做好许可证和产地证签发工作。
  第三,外经贸部、海关、商检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查禁非法转口活动。外经贸部要根据形势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和制定查禁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的法规性文件,并监督执行;组织查禁和奖惩工作;向有关外国政府和当局通报情况,加强双边和多边合作,对查禁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采取联合行动。请海关和商检部门依法对出口报关、报检的货物进行严格把关,对凡有进行非法转口嫌疑的纺织品,要进行认真甄别,及时处理,确保不放过一件非法转口物品。
   第四,要严惩那些继续从事非法转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我们已经制定了查禁非法转口的法规,提出了一些惩处措施。今后,对在我们三令五申之后,仍违犯规定,继续从事非法转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严惩。在这次会议上,我们将根据上述原则通报、处理几家企业,希望所有纺织品出口企业都能引以为戒。
   第五,要积极与有关国家或地区当局密切配合,共同打击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
   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不仅有出口商参与,而且也有进口商的参与,还有第三国或地区的商人参与。因此,我们必须与有关国家或地区当局协调一致,联合行动,相互配合。
   我们相信,只要坚持不懈地做好以上几方面的工作,打击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的工作,就一定会继续取得成效,这是中国发展对外贸易的需要,也是维护对外贸易信誉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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