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对租赁进口集装箱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文号: | 署监一[1991]468号 |
发文部门: | 海关总署 |
录入时间: | 2006-7-21 14:27:17 |
实施时间: | 1991-4-17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关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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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宁波海关: 你关甬关税[1991]80号文悉。经研究,现将有关租赁进口集装箱是否征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由于中远、外运租赁进口的集装箱,主要是从事于国际远洋运输,可视其为运输货物的容器,如符合《关税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二、对租借(或租赁)进口的集装箱,进口后在三个月内,或因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在六个月内又复运出口的,仍按《海关对进出口集装箱和所载货物监管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免税。如在规定期限内不复运出口的,应当征收关税。 三、对租赁进口集装箱,租赁合同期限过后,产权属我方的,应照章征税。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