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施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卫检总法字[1990]第65号 |
发文部门: | 海关总署 监管一司 |
录入时间: | 2006-7-21 13:44:18 |
实施时间: | 1990-5-12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关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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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卫生检疫所、站,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可能传播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进出境集装箱货物,应凭世界卫生组织或卫生部的疫情证明,由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需要实施卫生处理的进出境集装箱化物,由卫生检疫机关事先书面通知(附疫情证明)海关和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卫生检疫机关在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后,签发《卫生处理证明》,海关凭《卫生处理证明》放行。为了防止口岸堵塞,加速货运,卫生检疫部门不要随意扩大检疫面。 海关总署 监管一司 一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